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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使用制度

日期:2020-10-27

来源:金沙县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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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委机关的所有车辆。

第二条  机关公务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和调配,实行“一车一单”制。各室(组、办)在乡镇或县外执行公务需用车时,由用车人提前1天填写《派车单》,经分管领导或室(组、办)负责人签字后交办公室提出申请派车,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方可派车。办公室派车应依照申请先后、服务高效的原则,按需统一派车。因紧急情况需临时用车的,车辆管理人员向办公室负责人请示,结合车辆实际情况及工作缓急程度派车,事后由用车人补交《派车单》。出车时,统一在停车场乘车,完成任务后,返回停车场停车,原则上不到使用人居住地接送。

第三条  机关车辆原则上不得对外借用,如遇特殊工作需要外借的,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车辆油料等相关费用由借用单位负责。

第四条  所有车辆油卡充值、用油管理和油耗核查等由办公室明确专人负责。维修和保养项目由管理人员现场核实签字确认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五条  车辆加油实行充值卡刷卡加油,油卡由办公室明确专人保管。驾驶员加油后必须收集加油小票交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并在加油时对车辆里程表进行拍照发给办公室管理人员。办公室制作填写加油情况记录表,实行“一车一表”,每次加油办公室对车辆行程进行核实,确保车辆实际行程与用油量相符。车辆行程与用油量不符的,驾驶员要向办公室说明原因;不能说明原因的油费由驾驶员自付。在县外出差需加油的,要电话报办公室核准后方可加油,凭出差人员及驾驶员签字的加油发票据实报销。

第六条  车辆发生故障时驾驶员要立即检修,自己不能处理的应立即报告办公室负责人,并由车辆管理员对车辆维修、保养项目进行现场审核后填写《车辆派修单》,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在相对固定的修理厂询价定点维修。未经批准私自进行维修的一切费用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第七条  车辆在外发生故障需维修的,应及时电话向办公室负责人报告,维修票据由驾驶员与出差人员共同签字,未经批准自行修理或购买零部件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八条  所有车辆必须在指定地点停放,当天用车后,将每次总里程数和本次行程数登记在派车单上(报销必填)。非工作时间用车,必须经办公室同意。节假日公务用车一律封停(除应急用车),车钥匙由办公室保管。如因特殊情况需要用车,由办公室统一调度。

第九条  车辆的年审和保险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