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党员干部学习制度
日期:2020-10-27
来源:金沙县纪委监委网站
浏览次数:
字号【 小 中 大 】
视力保护色: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相关会议精神,推进党员干部学习教育规范化、常态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县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带头学原著悟原理,及时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及上级纪检监察重要文件及会议精神。
第二条 由干部室统筹,及时将县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学习的非涉密内容印发各党支部学习。
第三条 委机关全体纪检监察干部要坚持每日学习,阅读时政新闻、“四书三网”、纪检监察领域的经验交流、案例分析等。
第四条 委机关综合室每月向干部室推送一定数量优秀文章,干部室每月会同调研法规室收集整理后,以调研参考的形式发各党支部学习。
第五条 由干部监督室会同办公室、干部室对党员干部学习情况进行定期抽查。
第六条 各室(组、办)组织纪检监察业务知识学习,认真学习研讨涉及自身领域的重要文件和规章制度。宣教室将纪检监察机关常用规章制度制作题库,并不定期从题库中抽取题目组织开展测试。
第七条 青年读书会成员每月阅读一本书,并整理读书心得在青年读书会上进行交流。委领导班子每月轮流主持青年读书会,并指定1名分管领域内的年轻同志作为读书会召集人,会后整理发言材料发机关及乡镇纪检监察党支部参考学习。
第八条 每月由常委会围绕工作推进中的难点重点堵点确定一个主题,相关人员结合主题自行开展调查研究,集中在会议上进行研讨发言。
第九条 委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每年为纪检监察党员干部上一次课。按月份进行轮换,各室(组、办)轮流上讲台讲解自身的业务知识。
第十条 各室(组、办)根据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会议上学习内容和工作需要,在1周内组织集中学习,由各室(组、办)指定专人负责学习记录等工作,并指定业务骨干作会议发言。
第十一条 每次集中学习时,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的,应事先向干部监督室请假,事后及时主动做好补课工作,干部监督室需做好学习考勤工作,确保参学率95%以上。
第十二条 干部监督室对委机关党员干部的集中学习记录、读书笔记、心得体会文章、调研报告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委机关党员干部参加学习教育培训的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评先评优和干部任免奖惩的内容与依据之一。每季度学习测试成绩优秀者给予通报表扬。无故缺勤2次(含2次)以上,季度学习测试或笔记检查不合格者,进行批评教育,年度评先评优不予以考虑并通报批评。
上一篇: 车辆管理使用制度
下一篇: 金沙县纪委监委请示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