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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县纪委监委请示报告制度

日期:2020-10-27

来源:金沙县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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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全县纪检监察机构及巡察机构工作程序,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对象

县委巡察办、各巡察组,各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县纪委县监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委机关各内设部门。

二、请示报告内容及程序

(一)业务工作请示报告内容及程序

根据职责和权限,实行逐级请示报告制度,一般程序内容为:县委巡察办、各巡察组、各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委机关各内设部门工作人员向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请示报告。

1.部门工作人员向部门负责人请示、报告的事项:

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承办领导交办的事项、病假或事假和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

2.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请示、报告的事项:

阶段性工作情况(每周重要工作事项形成书面报告)、阶段性工作计划、各项交办任务的完成情况、本部门工作人员的思想和工作情况、涉及部门,需要统一协调的事情、病假或事假、每日在指定办公软件“班子成员、综合室负责人工作报备群”报告工作动态和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

3.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请示、报告的事项:

分管工作近期开展情况,相关计划和建议、分管部门各项工作进展情况、领导交办事项的进展情况和完成情况、分管工作中需要其他领导协助或协调的事情、病假或事假、每日在指定办公软件“班子成员、综合室负责人工作报备群”报告工作动态和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

4.主要领导向市纪委市监委和县委请示、报告的事项:

单位贯彻执行上级决策及指示精神的情况;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与开展情况;单位对外执法和内部管理工作中需要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问题;领导交办事项的进展情况和完成情况;重大突发性事件及其处理;病假或事假和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

除发生以下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越级请示汇报工作:

因上一级领导不在等原因,请示、报告按正常程序不能进行的;领导直接交办的事情;须在一定范围内保密的事情;需要紧急办理的事项;其他重大事项。

因上一级领导不在或确有突发紧急情况而需要越级上报的,汇报人应于事后向上级领导作出说明。对于上级领导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承办者在办理的同时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部门工作人员、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在请示报告工作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将所要汇报的事项研究透、弄清楚、讲明白,同时提出切合实际、切实可行的处理意见或建议,供领导参考。对于重要事项,应根据是否必要,写出书面请示报告,交领导审批。凡属请示的问题,在领导未批复前,汇报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行事;如在紧急情况下来不及请示,应在妥善处理或解决后,及时向领导报告。对领导已经作出的处理决定,汇报单位或个人要及时进行布置落实,提高办事效率,力戒扯皮空谈。

(二)外出请示报告

部门工作人员外出,应事先征得部门负责人同意;部门负责人外出,应事先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分管领导外出,应事先征得主要领导同意。

1.部门工作人员外出1天以内,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外出1天以上3天以内(含3天),部门负责人同意后,经分管领导审批;外出3天以上,须同时经委主要领导同意。

2.科级干部出县3天以内(含3天),须经分管领导同意;3天以上,须同时经主要领导同意。

3.分管领导外出,须经主要领导同意。

4.所有外出县外人员应将外出时间、地点和期限经批准同意后报干部室,并同时告知办公室,外出人员将个人手中工作安排妥当,保证个人离岗期间相关工作的正常开展。

5.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外出因故需逾期返回的,必须向相应分管领导请示并经批准同意,分管领导外出因故需逾期返回的,必须向主要领导请示并经批准同意,且外出回来后须及时报告。

6.所有干部职工如因公事外出,返回后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必要时应形成书面汇报材料。

7.所有干部职工未经请示批准私自外出或无故逾期不归的,要给予严肃批评。对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追责问责。

(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

全体纪检监察及巡察领导干部应当报告本人婚姻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及本人收入、支出、借贷、房产、投资等事项:

本人的婚姻变动情况;本人持有普通护照以及因私出国的情况;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因私往来港澳、台湾的情况;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或者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况;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情况,含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以及在国(境)外的从业情况和职务情况;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本人单次10万元及以上资金收入、支出的情况;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情况,包括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以及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等的情况;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情况。

本规定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领导干部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三、请示报告要求

所有干部职工都应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组织纪律观念,严格遵守请示报告制度,做到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不擅自作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