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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请销假管理制度

日期:2020-10-27

来源:金沙县纪委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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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总则。本办法所指的请销假是指出现因私离岗,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时,必须按规定程序履行请假和销假手续。干部职工请假类别、假期天数及请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等,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条  适用范围。县纪委县监委班子成员,各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书记、县委巡察办、县委巡察组、县纪委县监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委机关各部门全体干部(包含跟班学习及借调人员)。

第三条  请销假管理。干部职工请销假工作由干部室管理,凡因病、因事请假或按规定享受婚假、年休假、探亲假,均应按规定程序履行请假和销假手续。

第四条  外出报备规定。干部职工在节假日间(含周末)需外出至县外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报备。

第五条  请假、外出报备程序及审批权限:

(一)县纪委县监委班子成员请假,由主要领导审批。

(二)各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书记请假,由县纪委县监委联系领导审批;请假天数在3天及以上的,还需由主要领导审批。

(三)派驻纪检监察组、委机关各部门负责人、县委巡察办副主任、县委巡察组负责人请假,由分管领导审批;请假天数3天及以上的,还需由主要领导审批。

(四)一般干部请假,由部门负责人审批;请假天数3天及以上的,由分管领导审批;5天及以上的,还需由主要领导审批。

(五)县纪委县监委班子成员、各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书记、派驻纪检监察组、委机关各部门负责人、县委巡察办副主任、县委巡察组负责人外出至县外的,需向主要领导报备;除上述人员外的干部职工外出至县外的,向室组负责人报备。

县纪委县监委干部请假的,需填写《干部职工请销假审批单》(外出至县外的在对应栏目注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审批单交干部室备案。

第六条  请假类别及要求。

1.病、事假。病假、事假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病假超过5天的需提供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证明书。

2.休假、婚假、生育假、探亲假、丧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3.若遇特殊情况本人不能事先办理或因紧急情况来不及办理的,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短信告知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返回单位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假期期满应到干部室办理销假手续,不办理销假手续视为旷工。

第七条  机关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旷工,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脱岗的;

(二)请假期满不到岗的;

(三)未办理销假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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