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贵州省纪委省监委机关党委工作规则
日期:2021-01-05
来源:贵州省纪委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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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委机关党委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健全和完善 机关党委内部的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委机关党委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 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完成上级党组织赋予的各项任务。
第三条 委机关党委在省纪委常委会和省直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统筹领导省委巡视机构、委机关各部门和直属单位的党组织工作。
第四条 委机关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支持和协助省纪委常委会、省监委委务会完成工作任务。
(二)组织委机关党员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坚决落实“两个维护”, 切实加强党性教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高党员政治素质和综合能力。
(三)围绕委机关中心工作,组织制定委机关年度党建工作要点和政治理论学习计划,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支部标准化建设,完成上级党组织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对党员进行日常教育、管理和服务,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对党员的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坚决惩治违纪违规行为。
(六)推进思想政治工作,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了解和反映党员的意见,维护党员的正当权益,帮助党员解决实际困难。
(七)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
(八)领导机关工会、青工委、妇委会等群团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九)承担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会议制度
第五条 委机关党委实行党委会议制度。
第六条 机关党委会议由机关党委委员组成,原则上每半年不 少于一次,如遇重大事项或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根据工作需要可请有关人员列席,必要时可召开机关党委扩大会议,一般扩大到各党支部(党总支)书记。会议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常务副书记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研究并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委和省纪委省监委重要工作部署的具体措施和意见。
(二)研究决定机关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三)讨论、研究所属党支部(党总支)党员发展工作。
(四)讨论决定由机关党委表彰或向上级党组织推荐表彰的相关事宜。
(五)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审批对违纪违法党员的处分。
(六)讨论机关党委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七)听取机关工会、青工委和妇委会等群团组织的工作汇报。
(八)讨论决定必须由机关党委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七条 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委员或者机关党委提出,由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常务副书记确定。
第八条 拟提交党委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方案及有关材料,应在会议召开前送各位党委委员,对拟研究的问题进行充分酝酿。
第九条 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问题时,坚持民主集中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表决实行书记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对需要党委会议表决通过的问题,到会委员都应发表同意、不同意、保留意见或缓议等明确的意见,必要时投票表决。会议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
第十条 机关党委工作人员负责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由机关党委书记签发,或由机关党委书记委托常务副书记签发。
第十一条 凡经机关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由相关部门完成的工作或处理的问题,应在任务完成后向机关党委报告,重要事项应向机关党委写出专题书面报告。
第四章 联系指导基层党组织建设
第十二条 建立机关党委委员联系指导基层党支部(党总支)工作制度。党委委员不定期对联系党支部(党总支)的党建工作进行督促指导,每年至少参加一次联系党支部(党总支)组织生活,近距离了解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及时帮助协调解决基层党工作的重要问题,适时提出工作意见。
第十三条 新任职的党支部(党总支)书记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常务副书记谈话。
第十四条 机关党委负责定期对所属党支部(党总支)落实党 建工作制度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评比,确保各党支部(党总支) 组织设置规范、制度落实、活动经常、效果明显。
第五章 述职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机关党委委员每年就履行党建工作责任向机关党委扩大会议进行述职,接受各党支部(党总支)书记或党员代表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委机关党委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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