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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纪委常委会县监委委务会议制度

日期:2021-10-21

来源:金沙县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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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县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由委主要领导召集并主持,委主要领导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委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二条  县纪委常委会、县监委委务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1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及议题,除特殊情况外,应提前1天通知参会人员。

第三条  各室(组、办)每周五14:00前将需提请县纪委常委会、县监委委务会研究事项议题(含需学习内容)经分管领导签字后,将议题单及相关资料报至办公室(临时通知的会议由办公室收集整理),收集整理后送委主要领导阅。

第四条  议题确定后,分管领导如对会议议题有异议,应在会议召开前向会议主持人提出。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第五条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研究重大事项、案件、干部任免等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

第六条  会议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实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第七条  因故不能参会的,应会前请假并反馈至办公室,其意见可书面形式表达,如有表决,未到会人员意见不计入票数。

第八条  严格遵守保密程序,与会人员对会议讨论的具体情况和决定事项未公开前,一律不得对外泄露。

第九条  县纪委常委会、县监委委务会结束后3天之内整理完成会议纪要,并及时送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签印发。

第十条  县纪委常委会、县监委委务会决定的事项由县纪委办公室牵头负责督促催办,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的方式加强监督检查,并适时向委领导汇报。